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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2-25 06:2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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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升低收入家庭还贷能力,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制定本办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升低收入家庭还贷能力,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冀建金[2015]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款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发放贷款利息补贴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贷款贴息遵循先还后贴、年度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贴息的管理工作,实行初审、复审、审批等三级审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二)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年度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三)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贴息年度内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为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利息的60%,逾期利息及罚息不计入贷款贴息范围。

贷款贴息资金从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二)民政部门开具的城镇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三)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情况证明;

(四)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贷款贴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借款人于每年1-3月份持有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个贷中心或管理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二)初审。个贷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贷款贴息申请的初审,矿区、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及其他县(市)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贷款贴息申请的初审。初审部门应通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核定贷款贴息金额、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等。

(三)复核。公积金中心信贷科对个贷中心、管理部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证件的真实性到民政部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审议。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对申请人申请贴息情况逐笔审议。

(五)公示。公积金中心将批准后的贷款贴息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发放。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核算中心于当年六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贷款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账户内。

第九条借款人因本人原因,对当年应申请贷款贴息而未进行申请的,第二年申请时可一并申请。因政策调整,本办法废止后不再受理借款人应申请而未进行申请的贷款贴息。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永久取消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同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