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影响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二、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个自然年度(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购买二手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三、贷款额度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70万元;
借款申请人持有效期内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B卡且本人及配偶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划内及辛集市无购房记录的,在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家庭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至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