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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4 11:31:1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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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申请条件申报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材料(一)、申报分娩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1.诊断证明书原件;2.住院医疗费收据;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难产的还需提供分娩记录;5.生育证及复印件;6.出生医学证

一、申请条件

申报人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二、办理材料

(一)、申报分娩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难产的还需提供分娩记录;

5.生育证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二)、申报终止妊娠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

1.诊断证明书原件;

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医疗消费收据;

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限住院治疗);

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

5.生育证及复印件或夫妻双方婚育证明;

6.户口本及复印件;

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8.《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注意: 1.凡提供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2.申报时,请务必按上述顺序整理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办理材料,使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所在单位每月1日至10日向医保经办机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核准生育保险待遇意见;

6.通过审核的,生育医疗审核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核准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月底给予报销;

7.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核准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联系电话:031183827096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